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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雁与孙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雁,孙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304号上诉人:林雁,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孙朝阳,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雁因与被上诉人孙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案件事实需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07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红莉审判员  裴继荣审判员  童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