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雁与孙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雁,孙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304号上诉人:林雁,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孙朝阳,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雁因与被上诉人孙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案件事实需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07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红莉审判员 裴继荣审判员 童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