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26号原告:孙某1,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2,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1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