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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26号原告:孙某1,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2,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1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