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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方与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方,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974号原告:吕建方,男,1993年11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丹阳湖北路56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80031177法定代表人:朱信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吕建方与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信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建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从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约交付原告所购房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天信置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吕建方与天信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天信置业公司将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室的房屋出售给吕建方;天信置业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吕建方交付该商品房,如逾期,按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602539.01元。被告天信置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如期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其至2015年12月21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建方违约金4941元(以602539.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二、驳回原告吕建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跃辉法官助理 马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