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卢鑫、姚志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鑫,姚志广,杨广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卢鑫,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勃湾区。被执行人:姚志广,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杨广宪,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卢鑫与姚志广、杨广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志广、杨广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