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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卢鑫、姚志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鑫,姚志广,杨广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卢鑫,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勃湾区。被执行人:姚志广,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杨广宪,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卢鑫与姚志广、杨广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志广、杨广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