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129号原告:马某某,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回族,社区工作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佳宝人民陪审员 马 琰人民陪审员 雅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