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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卫、史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史玉华,汪勇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勇琳,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矿工总医院基建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审原告:史玉华,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煤气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李卫因与被上诉人汪勇琳、原审被告史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卫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