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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7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维新、鲁荣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维新,鲁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鲁维新,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鲁荣光,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浙0127执7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88金额:7553.46,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88金额:7553.46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