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7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维新、鲁荣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维新,鲁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鲁维新,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鲁荣光,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浙0127执7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88金额:7553.46,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88金额:7553.46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