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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冼苛、李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苛,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冼苛,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李青,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2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青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635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李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青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青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大里分理处账号21×××20内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梧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