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永贵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贵,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3523号原告:邓永贵,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梦贵飞,总经理。邓永贵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安排泰和青年城二区项目部负责人员协调支付工程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3元,减半收取计7927元,由原告邓永贵负担。审 判 长 郑守明人民陪审员 任健灵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苟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