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方果与黄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方果,黄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816号原告:付方果,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黄麟,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负责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方果诉被告黄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付方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方果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付方果负担。审 判 长 朱国亮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