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芳、陈雷等与王涤泉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陈雷,王涤泉,张林昌,周建国,韩宏贵,李月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117号原告:高芳,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雷,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涤泉,男,194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张林昌,男,195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周建国,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韩宏贵,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第三人:李月波,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陈雷诉被告王涤泉、张林昌、周建国、韩宏贵及第三人李月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芳、陈雷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