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兵、赵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赵某,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2000年5月9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2006年9月1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非因公死亡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3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840元扣划至至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302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