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周瑞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周瑞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172号之一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7689532G)。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代表人:费剑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瑞镠(曾用名周瑞柳),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号。代表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周瑞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小象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