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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少臣与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少臣,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少臣,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兴华东路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冶金西区清整办。法定代表人:王德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汇福路84号。法定代表人:丁传锡,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侯少臣因与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少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且缺乏证据证明。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的单位属性应当是事业单位,二级经济核算单位,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录属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直接领导而并不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工商登记所载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依据;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就是一个徒有虚名的“空壳公司”,该企业的地址在三河市燕郊镇冶金西区清整办,该企业早已“名存”而实无;一、二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对申请人作出的除名决定,该认定明显错误;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在一、二审庭审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能提供合法完善的手续证明其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是因为单位放长假才被迫外出打工,期间多次找单位要求安排工作。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无权制定《工业公司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该细则无效;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至今未将除名决定合法有效的送达给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确认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为申请人安排工作补缴从1993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职代会于1996年1月16日通过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职工与企业在3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按自动离职处理。申请人侯少臣从1994年下半年放假至1996年5月10日未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5月22日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作出《关于对谭宏、王纪刚、侯少臣、XX、李旭东、苗雨丰六同志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的决定》。侯少臣及其妻子周玉梅均为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职工,二审判决认为侯少臣称于2009年才得知公司将其除名与事实不符并无不当。侯少臣自1996年1月17日至2009年9月11日长达13年时间,既未与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又未接受该公司管理,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二审判决认定侯少臣系自动离职,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探金刚石工业公司与侯少臣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侯少臣要求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安排工作补缴从1993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分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侯少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少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