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牛青祥、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青祥,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064号申请执行人:牛青祥,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高波,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牛青祥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