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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抓武与陈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抓武,陈叙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528号原告:陈抓武,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叙富,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陈抓武与被告陈叙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抓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抓武负担。审 判 员  仇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石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