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舒财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财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7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财贵,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籍重庆市壁山县,系农民,住和静县。无前科。被告人舒财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财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财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舒财贵醉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静路段时,因超速行驶、醉酒驾驶,与同方向在此路段临时停车,由王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报警。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鉴定,舒财贵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2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舒财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舒财贵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毒物检验鉴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财贵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财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丽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