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某、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罗某,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7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经事先商量,至本市马渚镇龙舍里路附近,由被告人谢某、胡某驾驶浙B×××××丰田轿车,故意与被告人罗某驾驶的浙B×××××大众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保险事故,后从全责车辆浙B×××××丰田轿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76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谢某主动至本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日,被告人罗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本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退还人民币7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估损单、理赔材料、交通银行现金解款单、交易明细查询、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中国太平洋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支付结果查询回单,证人陈某、黄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胡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已退出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对其单处罚金。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罗某、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九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