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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炉荣、白友会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炉荣,白友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9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炉荣,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溪市;因赌博于2013年9月19日被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巧,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白友会,绰号“大屁股”,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及本院商请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左右至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经事先商量,合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某江炉荣开的棋牌室内,纠集谢某、彭某、张某等人以扑克牌打“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共4场,由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抽头,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赌博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白友会退缴部分涉案赃款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彭某、张某、缪某,4、傅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炉荣某多次赌博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白友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已退缴部分赃款,对被告人白友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炉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友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15000元,予以没收。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江炉荣、白友会的违法所得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小庆人民陪审员  沈兴法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