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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牛金苹与郑卫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苹,郑卫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365号原告:牛金苹,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卫平,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原告牛金苹与被告郑卫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牛金苹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金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牛金苹负担。审判员  张双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理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