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830号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7341826。法定代表人:李新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67740296H。法定代表人:李胜军,总经理。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庆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