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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福荣诉李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荣,李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荣,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太祥,男,汉族,住齐齐哈尔龙沙区。张福荣与李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福荣依据(2017)黑0202民初128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太祥给付欠款本金11万元、利息10.56万元,案件受理费2,25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福荣与被执行人李太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