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庆声与谢庆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声,谢庆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314号原告:谢庆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谢庆艳(又名谢庆远),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谢庆声与被告谢庆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谢庆声负担。审判员 何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