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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立志与赵建利、杨盼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志,赵建利,杨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693号原告:李立志,男,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赵建利,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杨盼,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原告李立志与被告赵建利、杨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