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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士帅、杨有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帅,杨有彪,马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士帅,男,生于1986年12月7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杨有彪,男,生于1979年1月21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马益荣(系杨有彪之妻),女,生于1976年6月1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士帅与被执行人杨有彪、马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有彪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奇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别克牌汽车一辆、鲁A×××××别克牌汽车一辆,但均未查找到三辆车的下落,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位于济南市农信社郭店支行银行账户,并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5146元,另通过他案扣划到执行款197152.89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刘全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