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李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3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携带起子到昆明市西山区亚龙小区附近,撬坏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玻璃,盗窃了车内四条“小熊猫”香烟及现金1800元。后经西山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四条小熊猫香烟价格为4000元;保时捷凯宴越野车损坏价格为93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