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福全与曾彻、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全,曾彻,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318号原告:谢福全,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彻,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王欢女,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全诉被告曾彻、王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福全撤回起诉。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福全负担。审判员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