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9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友增、杜英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友增,杜英姿,夏文英,张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605号申请人:宋友增,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伟,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英姿,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夏文英,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张静,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友增与被告杜英姿、夏文英、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宋友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本院查封益民园小区211楼1门1501室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友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民园小区211楼1门15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树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