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旭与刘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刘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76号原告:陈旭,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陈旭诉被告刘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