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黄海军、李连军、李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黄海军,李连军,李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5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被执行人黄海军被执行人李连军被执行人李涛涛本院在执行李国强与黄海军、李连军、李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黄海军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月利率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2%),被执行人李连军、李涛涛对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黄海军、李连军、李涛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