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泽军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满族,大专文化,太原中能合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住址:河北省滦平县红旗镇东沟村,身份证号:。2016年9月1日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王泽军任太原中能合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公司产品在运城、临汾等地的销售、回款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付给太原中能合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张票面金额为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私自找人贴现32274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6年12月2日王泽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情况说明、晋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借款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截屏图、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32274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泽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泽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泽军犯罪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