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平塘县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陆龙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平塘县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陆龙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民初24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勇,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贵银,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塘县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经营场所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新舟村拉高*组**号。经营者:陆龙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被告:陆龙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塘县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以下简称玉水大排档)、陆龙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水大排档及被告陆龙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玉水大排档偿还原告垫付本金25000元;2.判令被告玉水大排档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判令被告玉水大排档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50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并要求被告玉水大排档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陆龙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6.判令被告玉水大排档向原告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垫付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的交易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消费垫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被告玉水大排档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被告玉水大排档于2016年10月28日在平塘小张汽车美容处消费25000元,原告依约垫付了该款项,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玉水大排档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陆龙军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17日,被告平塘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乙方)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买方会员(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被告玉水大排档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合约还约定,被告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甲方向法院起诉追偿欠款的,乙方须另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用于弥补甲方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各种人、财、物成本;被告陆龙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为被告玉水大排档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10月28日,被告玉水大排档在平塘小张汽车美容处消费25000元,但还款日届满后(次月28日前),被告玉水大排档未还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其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北京壹号车授权委托书、垫富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垫富宝会员情况登记表、交易明细表、垫富宝欠款明细表、垫富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交易电脑截图、交易过程中订单获取短信、获取验证码短信、交易完成短信及对应同笔交易商户收到的订单创建短信、交易完成短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塘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从合约内容上看,被告消费先由原告垫付,然后被告在还款日到期前还款,因此,该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双方应属于借贷关系。被告玉水大排档持卡消费25000元后未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玉水大排档偿还本金2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约中虽约定了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10000元违约金用以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成本,但此三项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原告主张的10%的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及10000元违约金用以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成本,三项费用相加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及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成本三项之和应按年利率24%来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1月29日起付至本判决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该费用的客观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陆龙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被告玉水大排档的上述责任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平塘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5000元;二、被告平塘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成本,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1月29日起付至本判决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陆龙军对被告平塘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4元,被告平塘玉水河边野味大排档、陆龙军连带负担1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陈 维 安人民陪审员 刘 红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菊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