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淑环诉舒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环,舒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86号原告:冯淑环,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宋志龙,主任。冯淑环与舒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冯淑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淑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冯淑环负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