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与孔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孔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742号原告: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子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孔建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庐江县天鸣花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邬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