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抗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海燕、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燕,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抗43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海燕,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田宜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张海燕因与被申诉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7]4200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