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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皮胜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皮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异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橡果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再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皮胜兰,女,汉族,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颜孝莲,皮胜兰之夫。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皮胜兰与被执行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湘02执236-5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福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福达公司称,标的物定性错误,并侵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执236-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皮胜兰辩称,异议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方的异议请求。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皮胜兰与被执行人福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经执行员主持协调,于2016年12月5日达成执行方案:首先允许福达公司对第2栋的房子进行销售。因为所有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该10套房子在其首付款支付到法院账号,即解除查封。该10套房子的销售期限为福达公司拿到预售许可证后两个月到账,10套房子的余款也应在两个月内到账。如可行,剩下的还款也按该方案进行。现福达公司与购房户签订了12份房屋认购协议书,每户仅缴纳定金1万元,即要求解除相应房产的查封措施。2017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湘02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福达公司要求解除12套房产查封措施的请求。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6)湘02执236-5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涉案的61套房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61套房产是否可以执行。因生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达公司负有对皮胜兰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涉案的61套房产属于福达公司的财产。故此本院(2016)湘02执236-5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涉案的61套房产并无不当。福达公司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祁湘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