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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张雷、张红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平,张雷,张红,张丽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74号申请人:张永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雷,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红,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丽丽,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永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张永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雷、张红、张丽丽银行存款155000元,并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雷、张红、张丽丽银行存款155000。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