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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金雄与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雄,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759号原告:王金雄,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景,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琳,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清水河工业园区内(兴义电厂旁)。法定代表人伍成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雄与被告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金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雄与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王金雄与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王金雄工程款,故王金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兴义市兴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王金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王金雄负担。审判员  文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