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523号原告:钟某,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秀春,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钟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善华人民陪审员 黄 楠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