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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523号原告:钟某,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秀春,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钟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善华人民陪审员  黄 楠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