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港市XX区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桂0804执保32号贵港市XX区粮食局:关于申请人广西盛强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XXX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桂0804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神舟远航建材有限公司在贵港市港南区粮食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10万元,申请人于7月27日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为:6XXXXXXXXXXXXXXXX3)做担保。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广西神舟远航建材有限公司在贵港市XX区粮食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在本院对上述工程款解除冻结之前,请不予办理上述工程款的支付、领取等手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