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5266吴从刚与周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刚,周道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266号之一原告:吴从刚,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道芹,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638元,由原告吴从刚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