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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兴与王成祥、张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王成祥,张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27号原告:陈兴,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址前郭县。第一被告:王成祥,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前郭县。第二被告:张艳波,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诉被告王成祥、张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兴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