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兴与王成祥、张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王成祥,张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27号原告:陈兴,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址前郭县。第一被告:王成祥,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前郭县。第二被告:张艳波,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诉被告王成祥、张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兴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