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远明与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明,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455号原告:王远明,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告:李春,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王远明诉被告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远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远明负担。审 判 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黔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