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宏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4刑初9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宏亮,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在逃未执行。2017年3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抓获,因高血压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2017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古冶区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并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宏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周宏亮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林北路与永安道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吕某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宏亮血液中检出酒精209.6mg/100ml。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宏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在明知他人报案后,被告人周宏亮在现场等侯,交警队干警出现场后将其带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冀B×××××号面包车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警四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周宏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冀B×××××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某机动车保险单据复印件、吕某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吕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周宏亮的供述材料、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周宏亮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在押人员入所健康体检表及检查材料、违法犯罪记录登记三联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材料、鉴定送达及告知笔录、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宏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宏亮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宏亮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本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