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胡琦与被申请人蒋运文合伙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琦,蒋运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再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琦,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运文,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全,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再审申请人胡琦与被申请人蒋运文合伙纠纷一案,胡琦不服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湘1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湘11民申2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1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重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纬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