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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连英、被告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连英,被告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云25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连英,女,1971年5月11日生,苗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苗贵忠,云南贵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蒙自市承恩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锦程,职务:代理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史明东,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马连英因与被上诉人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澜镇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连英系蒙自市文澜镇陈家寨村民委员会花坟村民小组的村民。因新鸡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花坟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26.883亩,涉及在征地范围内开荒的农户共10户。因农户在兑现项目用地补偿时多次提出异议,2015年11月15日,花坟村民小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决定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一、全额兑现马林英、侯忠林、侯宝玉3户农户的征地费用;二、除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按每亩76260元的一半即38130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三、两个方案参会村民只能选其中一个,如不过半必须将征地款和其它补偿费全额兑现给开荒地农户。四、今后涉及在集体范围内的无证开荒地,一旦被国家征用,无论新老户,参照以上村民通过的其中一款执行。2016年1月26日,召开花坟村户代表会议,发出表决票60张,收回表决票59张,经计票,同意全额兑现开荒地农户的11票,同意征地补偿费按每亩一半收归集体的48票,占到会户代表人数的过半以上,会议表决有效。并于同日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原告对该表决结果有异议,于2016年2月1日向蒙自市人民政府进行信访,提交《请求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申请书》,请求文澜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撤销花坟村民小组《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公示》按每亩征地标准76260元补偿费的一半38130元收归集体的处理决定,责令花坟村民小组将国家已经补偿给马连英户的全部补偿款如数转给马连英户所有。2016年3月29日,蒙自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将原告的申请书转由文澜镇政府调查处理。2016年4月5日,被告作出《关于文澜镇陈家寨花坟村村民马连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花坟村民小组于2016年1月26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和24条之规定召开户代表会议表决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是合法的,故,花坟村民小组《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公示》合法有效。原告仍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花坟村民小组表决的土地安置补偿分配方案违法无效,并将原告被征的7.352亩安置补偿费560663.52元判属原告所有。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镇人民政府,有权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进行审查,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本案中,对于原告请求的事项,被告在对花坟村民小组的表决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关于文澜镇陈家寨花坟村村民马连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予以答复,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对于原告认为信访办不是执法主体,不能代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而且处理意见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的规范性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的起诉意见。法院认为,《关于文澜镇陈家寨花坟村村民马连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被告作出,并非是以信访办的名义作出,原告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连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连英承担。马连英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明知被告已答复的情况下再请求答复。已经履行与合法履行是两个概念,原判没有对文澜镇政府是否纠正作出审理、评判,只对作出答复进行审理评判。如认定被告的答复内容合法,不能纠正,应予维持其结论,应有评判,如认定答复违法,那么属被告违法履行职责,理应重新纠正。被上诉人是否拒绝履行纠正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是本案的核心。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纠正违反法律、显失公平的处理意见。文澜镇政府答辩称,2016年2月1日,蒙自市信访局将该申请转由我府处理。我府认真审查了马连英2016年1月29日请求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申请书、马连英户口册、马连英个人简历表、花坟村民小组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公示、2015年11月15日花坟村小组会议记录、2016年花坟村小组户代会主持词及户代会会议记录。我府认为花坟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表决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合法的,花坟村民小组《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公示》合法有效。于2016年4月5日作出《关于文澜镇陈家寨花坟村村民马连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只能依法行政,并且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文澜镇政府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文澜镇政府在接到蒙自市信访局转交的上诉人马连英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申请书》后,即对花坟村民小组的表决结果进行审查,作出了《关于文澜镇陈家寨花坟村村民马连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认为花坟村民小组《对开荒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公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有效,并送达给上诉人马连英。被上诉人文澜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马连英对该答复不满意并不能否定被上诉人文澜镇政府已经对马连英的申请作出了处理这一事实。综上所述,上诉人马连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连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莫云辉审判员  李云辉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希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