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小年与赵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年,赵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802号原告:曾小年,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赵毛毛,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曾小年与被告赵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曾小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年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年撤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曾小年负担。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