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英果与被告南京创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英果,南京创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734号原告:乔英果,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山西省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孙来平,执业证号1320119811801958,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创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四层。法定代表人:寇书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英果与被告南京创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英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英果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