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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南分社与孙敬竹、刘新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南分社,孙敬竹,刘新江,房敏乔,王善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南分社。法定代表人丛培允,负责人。被执行人孙敬竹。被执行人刘新江。被执行人房敏乔。被执行人王善滋。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南分社与被执行人孙敬竹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法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8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法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