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小四与马刘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四,马刘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3494号原告:刘小四,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炎恩,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刘东,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刘小四与被告马刘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炎恩,被告马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工程款170000元;3、被告拆除不按约定施工的建筑,费用由被告负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荥阳市××××村有宅基地一处。2016年原告决定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屋,并从外地购买建房图纸。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按原告提供图纸施工,被告包工包料,每平方650元,本工程于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5月1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而履行,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处理。被告辩称: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向被告提供施工图纸,而是要求被告在原告技术员樊白党指示下施工,被告按原告技术员的指示施工,在工程进度的每一阶段经原告委派的技术员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二层主体完工时,原告共向被告支付17万的工程进度款。但在三层主体完工后,原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在被告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被告的工程进度款是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正当合同权益,原告要求退还17万工程进度款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被告也无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拆除建筑,故原告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0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提供图纸施工,在荥阳市××××组,建砖混结构楼房两层,合同造价按房顶面积计算,每平方650元,乙方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给乙方20000元启动费用,基础完工甲方付一层启动费用30000元,一层结顶后,甲方付清乙方每平方80%,二层开始,甲方付乙方30000元启动费用,二层主体完工后甲方付清二层主体每平方80%,内外粉刷完工,甲方付清每平方15%,地平完工,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程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亲属樊白党监督工程并依合同及工程进度代为支付工程款,至二层主体完工,原告方共依约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图纸建设,偷工减料,框架结构盖成砖混结构,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17万工程款;3、被告拆除不按约定建设的建筑物,费用自负;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按原告要求进行施工,交付工程,原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现被告承建工程二层主体已完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拆除已建建筑、返还工程款,违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小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小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